乐山师范附小教师支教工作方案
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《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15〕79号)和省人社厅、教育厅《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《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》、《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》和《乐山市中小学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》、乐山市教育局文件(乐教发﹝2017﹞11号)精神,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,在公开、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学校教师外出支教工作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原则
1.公开公平公正;
2.利于落实工作;
3.自愿报名与工作需要相结合。
二、支教要求
1.满足上级部门颁发的当年支教工作所列条件;
2.认真完成好相关工作任务,支教工作中无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及支教学校的相关规定的行为;
三、支教教师产生
1.符合当年支教条件的教师自愿报名。
2. 脱产支教:如果自愿报名的老师多,则年龄大的教师优先。如果没有老师自愿报名,则由符合支教条件中年龄最小的教师担任支教工作。在无对应学科的教师报名的情况下,其他的教师也可以报名参加。在大家都自愿报名的基础上,二级教师优先。
3.兼职支教:根据乐教发﹝2017﹞11号文件要求,符合兼职支教条件,并自愿报名。如果当年文件有名额限制,则年龄大的教师优先。
四、支教教师待遇
1.2000年之前参加工作,2010年以后脱产支教的教师,自愿报名脱产支教的教师,在支教工作中无不良反应的,优先解决相应职称。
2.按照《乐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各类支教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乐教发﹝2013﹞26号)文件,兼职支教教师到受援学校开展支教按出差对待,由选派学校按照出差规定报销相关费用。脱产支教教师在支教过程中,按政策享受相应的支教工作津贴,学校另外凭票报销当年支教工作往返途中的交通费用。
本方案于2017年6月29日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并通过,从2017年7月起开始执行。如需更改或进一步完善,必须经学校教代会重新讨论后实施。
乐山师范学校附属小学
2017年6月29日